个人求助 ≠ 个人募捐
个人求助,是指个人遇到困难时向社会求助的行为。比如孩子生了大病,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未惠及、也未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普通家庭常难以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即便是家境富裕的中产阶层也可能因病致贫。这时候,很多家庭就会选择向社会求助,以度过难关,挽救孩子的生命。
不难理解,个人求助本质上以“利己”为目的,希望通过外界的资源和力量解决满足自身难以解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需求。个人求助的方式,通常包括在公共场合乞讨、向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申请救助、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发起众筹等等。
刚刚表决通过的《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而慈善法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慈善法所禁止的个人公开募捐,是禁止以个人名义为上述慈善活动公开募集财产的活动。比如以个人名义为公益项目或活动发起“公益众筹”,在慈善法正式实施以后就属于违法行为,可追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慈善募捐具有公益性或利他性,受益者通常是不特定的公众或某类群体,与个人求助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此,不管是个人亲自求助还是个人帮助个人求助,只要救助对象不是群体,就不是慈善法碗里的菜,不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内,禁止之说更是无从谈起。
但目前仍然有一些媒体、学者甚至慈善机构工作人员将禁止个人公开募捐误解为禁止个人求助,声称以后不能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很多人因此质疑慈善法剥夺了个人向社会求助的权利,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堵死个人的求生之门,因而深感担忧甚至怒斥慈善法为“恶法”。不过这都是不必要的误会,虚惊一场,只是白白让慈善法背了本不该背的“黑锅”。
其实,我国宪法第45条早就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如果慈善法真的禁止个人求助,明显是违背作为上位法的宪法。所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
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
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
请牢记在心:个人求助 ≠ 个人募捐,别再把个人求助说成个人募捐啦!
资助个人遇欺诈,怎么办?
可能有的人要问了:如果个人求助涉嫌诈骗,慈善法管不管呢?慈善法真管不了这事儿。个人对个人的“捐款”,在民法角度其实不叫捐款,而是“赠与”,指的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比如在求助信息中明确所得款项用于孩子的疾病救治)。
如果发现求助者有意隐瞒部分真相或捏造虚假的事实骗取钱财,或未经赠与人同意擅自改变定向赠款的用途,比如本来说好给孩子治病的钱被父母拿去买车、买房、旅游等,可视为违反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保存相关证据,直接报警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赠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可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涉及金额巨大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但若无正当理由,赠与是不能随意撤消的。所以,针对个人求助者的赠与,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当事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谨慎行事,做好求证与监督,争取多方核实验证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要求对方公开赠款的使用情况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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